導讀:5月26日上午,江蘇高院召開少年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少年審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周某身為教師,犯猥褻兒童、強奸、負
5月26日上午,江蘇高院召開少年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少年審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周某身為教師,犯猥褻兒童、強奸、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法院依法對其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18年有期徒刑+終身從業禁止
被告人周某系被害人小趙(女,時年13歲)所在班級任課教師,明知小趙不滿14周歲,仍多次對小趙實施猥褻和奸淫行為。在小趙年滿14周歲后,周某還與小趙頻繁發生性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在小趙不滿14周歲時,對小趙實施猥褻和奸淫行為,其行為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和強奸罪;周某身為對小趙負有教育職責的人員,在小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時,與小趙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周某多次實施三種犯罪行為,均屬情節惡劣,應予嚴懲。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禁止被告人周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該案中,被告人周某作為學校教師,多次性侵未成年女學生,法院對其定罪判刑的同時,依法判處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決,既能夠讓被告人明確知曉自己被禁業的范圍,也能夠方便用人單位更好落實入職查詢義務,還能夠向全社會宣示,起到監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發揮從業禁止的規制作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為未成年人保護增加“隔離帶”和“防火墻”。
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督促互聯網企業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被告人侯某通過某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小王(女,時年17歲),誘騙小王發送裸體照片供其觀看,后以公開小王裸體照片相威脅,強行與小王發生性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構成強奸罪,依法予以從嚴懲處。針對社交軟件平臺存在聊天內容低俗,致使未成年女性被誘騙、要挾、性侵等問題,法院向社交軟件平臺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要求該公司予以整改。該公司收到司法建議后積極回函,深入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加強對用戶注冊流程、發布信息、推送內容的審查以及不良信息的監管,切實加大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力度。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在給社會、民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一系列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行為,而未成年人作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群體,暴露在未實施特殊保護的網絡環境中,容易接收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也增加了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潛在風險,如何有效規制網絡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沖浪”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該案中,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涉案社交軟件平臺存在用戶管理流于形式、推送內容未合理審核等漏洞,及時向社交軟件平臺公司發出司法建議,督促互聯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通過強化用戶注冊環節管理、加強平臺內容生態治理、持續完善涉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包括“青少年模式”、涉未成年人舉報渠道、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障機制)等多項舉措,實質提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力度。
堅持雙向保護原則,依法懲治校園暴力
被告人石某(時年16歲)在學校因瑣事與被害人小李(時年16歲)發生爭執,二人互相辱罵、拉扯,后被其他同學拉開。當晚,石某將小李帶至宿舍廁所進行毆打,致小李輕傷二級。后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賠償小李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石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經評估,石某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認定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校園暴力事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倍受社會關注。法院對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該案中,一方面,法院追究石某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對被害人的依法保護;另一方面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石某進行全程法庭教育,判前進行詳細的社會調查,并促成賠償諒解,積極化解矛盾,充分發揮法律警示、法庭教育及親情感化的作用,幫助石某認識自身的過錯,真誠悔過。案件審結后,法院聯合婦聯、團委、司法局等部門,對石某持續開展回訪矯正幫教工作,并聯系教育部門解決石某的就學問題,為其順利回歸社會提供有力支持,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作用。
禁止離婚訴訟期間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李某與張某在離婚訴訟中,爭奪女兒小李(時年2歲)的撫養權。李某的父母將小李帶至外地藏匿,并拒絕張某探視、聯系孩子。張某向法院提出,李某及其父母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據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及其父母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李;被申請人李某及其父母應于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小李送回原住所。裁定發出后,雙方就小李的撫養、探視問題達成協議,張某得以順利探視女兒小李。
在離婚糾紛中,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為手段,造成孩子穩定隨一方生活的既成事實,并以此為由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情況時常出現,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明確規定可以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禁止。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將未成年孩子帶到外地并拒絕讓張某聯系孩子,既損害了張某對子女的監護、探視權,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裁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將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及時高效地實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也為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范例。
發出全國首份指導委托函 ,探索跨區域委托家庭教育指導
王某與楊某于2020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婚生女小楊(時年8歲)由楊某撫養。但由于楊某工作原因,導致小楊實際跟隨王某生活。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訴訟,請求變更小楊由其撫養。
法院在查明事實、充分尊重小楊意愿的基礎上,判決小楊由王某撫養。承辦法官經回訪,得知楊某長期在外務工,并未履行父親的家庭教育職責。承辦法官便與楊某工作地法院取得聯系,發出《家庭教育指導委托函》,跨區域委托該法院對楊某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督促其牢固樹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個課堂、家長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讓對子女的關愛不因父母離異而缺失。
該案系全國首例家庭教育指導異地委托案。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審理中,委托法院發現楊某長期在外地,未盡到家庭教育職責,遂按照就近便利原則,進行異地委托家庭教育指導。在委托前,承辦法官與受托法院取得聯系,就委托事項進行溝通和明確,后向受托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委托函》。為精準高效開展教育指導,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共同就家庭教育指導方式方法等制定具體計劃,要求楊某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完成家庭教育指導后,受托法院將開展教育指導情況函告了委托法院。本案通過異地委托,實現跨區域聯動家庭教育指導,是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會效果,讓距離不再成為困擾家庭教育指導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