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就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于11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萬元。11月17日,襄陽市衛...
就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于11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萬元。
11月17日,襄陽市衛健委在官網公布了“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
公示信息顯示,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未經助產士張某某、護士孫某某親自接產,為施某某出具施某某的《預防接種證》及《出生醫學證明》。
襄陽市衛健委認為,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據此,襄陽市衛健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法條鏈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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