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5月7日,奔流新聞記者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主犯洪嶠被執行死刑。2022年6月27日,西
5月7日,奔流新聞記者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主犯洪嶠被執行死刑。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洪嶠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奔流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7月12日,江蘇揚州人李勝向南京市警方報警稱,大學畢業的女兒李某月失聯。
2020年8月4日,云南勐海縣警方通報,經縝密偵查發現,失聯女大學生李某月的男友洪嶠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云南省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將洪嶠、張晨光、曹澤青等犯罪嫌疑人抓獲,并于當日在勐海縣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體。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洪嶠與張晨光、曹澤青在南京合謀,張晨光、曹澤青前往勐海縣于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并埋尸。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系戀人關系,后二人發生矛盾,洪嶠產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云南省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代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法院最終判處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得知主犯被執行死刑的消息,受害者李某月的父親李勝告訴奔流新聞記者,“終于等到了這一天,女兒終于沉冤昭雪,感謝司法機關對此案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