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4月5日,四川羅江警方發布警情通報:2月22日,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發生一起在校學生死亡事件,我局通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尸體檢驗、物
4月5日,四川羅江警方發布警情通報:
2月22日,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發生一起在校學生死亡事件,我局通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尸體檢驗、物證檢驗鑒定等工作,對該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核實,現將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周某,男,18歲,德陽羅江人,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學生。2019年9月就讀該校(三年制中專),2022年9月就讀電子科技大學自學考試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助學站(自考大專),住該校3號公寓樓A棟308號寢室。
2023年2月22日早上7時許,周某室友起床后,多次呼喊周某無回應,發現其臉色蒼白。7時18分,學生向值班老師報告。7時21分,值班老師撥打120,并在醫務人員的電話指導下實施急救。7時30分,120到達現場開展搶救。8時02分,值班老師撥打110報警。8時09分,轄區派出所民警抵達學校,維護現場秩序并協助醫務人員開展搶救等工作。8時36分,120急救醫生宣告周某死亡。我局隨即組織警力開展工作。
二、調查情況
(一)現場勘驗情況
現場位于德陽市羅江區萬安鎮“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3號公寓樓A棟3樓308號寢室,該寢室系周某等11名學生共住。寢室門鎖和窗戶完好,地面為水磨石地面。寢室內共有7張淺灰色高低床,其中靠寢室西墻4張,靠寢室東墻3張。高低床長194cm、寬89cm,上鋪距地面153cm,下鋪距地面43cm。寢室內北面為生活陽臺,陽臺西側為衛生間,東側為洗漱臺。陽臺北側有一雙扇白色塑鋼推拉窗,窗戶外窗臺灰塵均勻覆蓋。周某床鋪位于寢室進門右邊第一張高低床下鋪,床鋪內側緊靠東墻,床頭尾呈南北向,床上有床單,棉被、衣物及礦泉水、面包和牛奶等。周某的綠色行李箱放置在靠西墻最南側高低床下方,行李箱無密碼,箱內有衣物和現金500元。
經現場勘驗,現場床鋪及室內物品較為整潔,未發現打斗痕跡;寢室門鎖和窗戶完好,窗戶窗臺無攀爬痕跡,排除他人從窗戶進入寢室的可能。現場共提取痕跡物證69處,經過檢驗均無異常。
(二)調查走訪情況
1.視頻調查情況。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在學校門口、操場、教學樓、宿舍樓道、校內道路、食堂等處設置監控探頭900余個,其中重點位置監控探頭93個。事發后,我局封存了該校自2月9日開學以來所有視頻監控存儲硬盤99個,先后抽調精干數力16人組建視頻專班,采用逐通道全時段全覆蓋方式24小時不問斷查看全部監控視頻,將周某2月9日至2月21日校內活動軌跡全面梳理,未發現周某有被他人侵害的情形。
通過查看周某寢室所在樓道兩側監控視頻證實,2月21日晚,308號寢室11名學生陸續返回,其中,周某于21時14分第8個進入寢室后未再外出;宿舍樓熄燈后,未發現其他人員出入308號寢室。
2.走訪調查情況。我局對周某的任課老師、生活老師、樓層管理員、同寢室人員、隔壁寢室人員、同班同學、好友、鄰居、家屬和所在社區的部分群眾等關系人進行全面走訪調查:
(1)周某生活習性
周某性格較為內向溫和,與老師、同學相處融洽,無矛盾糾紛,但平時與人交流較少,喜歡看小說、看漫畫、玩手機游戲,經常玩手機至凌晨。
(2)在校期間情況
2月9日開學以來,未發現周某有離校外出情況,未發現有與他人發生爭執、肢體沖突等行為。經調查反映周某2月21日中午未進食,晚上進食雞腿一個。
(3)事發當晚情況
經調查,2月21日晚,周某等11名學生均在308號寢室就寢。
經詢問周某室友證實,2月21日晚,周某返回寢室后,躺在自己床上玩手機,寢室內未發生打鬧,爭吵、打斗等情況。
經詢問相鄰寢室人員證實,未看到或聽到308號寢室當晚曾發生打鬧、爭吵、打斗等異常情況。
據室友羅某反映,21日當晚,自己一直躺在床上玩手機。22日2時20分至2時50分許,曾聽到室內發出“咚”的一聲悶響,詢問后無人應答。
據室友鐵某,羅某反映,22日3時30分許,周某曾起床進入寢室廁所內,并有嘔吐,沖水的聲音,后周某自行返回床鋪。
據室友鐵某反映,22日4時許,聽到周某在床上有嘔叫聲,遂問其有沒有事,周某回答沒有事。
據室友劉某、羅某某反映,22日5時許,曾聽到周某呼吸較為急促。
據室友劉某、古某、葉某反映,22日7時許,先后多次呼喊周某無回應,發現其臉色蒼白,故上報給值班老師。
(三)尸體檢驗情況
2月22日,在值班老師,同學的見證下,我局法醫對周某尸體進行了初檢,見尸體額部及右膝皮膚有片狀暗紅色改變,對應表皮未見破損;下唇右側粘膜對應尖牙處見0.3cm淺表破口;頭面部,頸部、雙手及體表其余部位未見損傷。
同日,周某家屬向我局提出,要求委托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死亡原因鑒定,并指定了鑒定人。
2月23日,羅江區公安分局、周某家屬和德陽通用電子科技學校三方共同委托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由周某家屬指定的鑒定人對周某尸體進行了病理解剖檢驗、組織病理學檢驗、藥(毒)物檢驗。
2月24日,2月28日,在周某家屬的見證下,公安機關法醫對周某尸體進行了復檢,周某右鎖骨中線下方3cm有一處0.4cmx0.3cm皮下出血,周圍皮膚發黃,符合陳舊性出血特征,程度輕微;右肘窩處有一針刺孔,經核實為搶救時形成;腹部、腰背部皮膚及肌肉未見損傷。
3月1日,在周某家屬的見證下,對尸體進行了全身CT掃描,全身骨骼未見骨折征象。
3月27日,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鑒定意見書載明:“排除周某因藥(毒)物中毒所致死亡;排除周某因機械性窒息所致死亡;周某存在急性扁桃體炎、急性單純性闌尾炎等病理改變,病變程度較輕,為非致死性病變;周某額部正中偏右皮膚3cmx1cm挫傷;右額葉腦挫裂傷、血腫及右側硬膜下出血;右腎腎盂挫傷出血及右輸尿管近端管壁挫傷;右膝部2cmx2.5cm皮膚挫傷右小腿上段1cmX1.3cm皮膚挫傷。其中顱腦損傷程度重,可造成呼吸,循環等重要功能障礙,為致死性損傷改變。”鑒定意見為:“周某符合因右額葉腦挫裂傷,血腫伴右側硬膜下出血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綜上,周某尸檢未見抵抗傷,約束控制傷,未見工具致傷征象;頭部損傷符合與光滑平面撞擊所致;右腎輸尿管近端、腎盂挫傷,而腹部、腰背部皮膚及肌肉未見損傷,符合震蕩牽拉所致;右膝部、右小腿損傷符合磕碰所致。周某體表損傷輕微、內臟器官損傷重,且主要分布于身體右側,符合摔跌所致。
三、調查結論
綜合現場勘驗、走訪調查、尸體檢驗、物證檢驗鑒定等情況認定,周某符合摔跌致顱腦損傷死亡,未發現被他人侵害情形,排除刑事案件。
德陽市公安局羅江區分局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