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二審案件受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鑫現已改名劉某曦。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鑫負擔。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案件宣判后,江歌母親江秋蓮帶著判決書及鮮花水果去到了江歌墓前,江秋蓮表示,將把判決書讀給女兒聽。
二審判決:認定劉鑫在案發時鎖閉公寓房門
二審判決書中針對此前開庭爭議較大的內容做出了認定。首先,關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經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時許,陳世峰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對于陳世峰的滋擾,劉鑫在沒有告知滋擾者是陳世峰的情況下,江歌回復信息“無視”。劉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擾者是陳世峰后,江歌提出報警,劉鑫回復信息稱“你別報警”“我在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報警”,“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怕房東知道”。根據雙方微信交流內容,足以認定劉鑫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等理由,對江歌準備報警的行為進行了阻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關于2016年11月2日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經查,江歌和劉鑫微信交流內容顯示,江歌向劉鑫發信息詢問情況,劉鑫于夜間11時13分左右回復,“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會合的時間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時5分,證明江歌收到劉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劉鑫50余分鐘。一審判決對于劉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實認定正確。
關于劉鑫在案發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經查,在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先用漢語說:“把門鎖了,你不要罵(鬧)了”。在警察詢問“門鎖著嗎”時,劉鑫回答:“是的,進來了,但是姐姐”。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警察問:“屋子的門好好鎖了嗎”,劉鑫回答:“我現在鎖著,是的,沒關系,但是姐姐危險”。后警察又說:“你看到是警察的話,請把門打開”,劉鑫回答:“好的”。劉鑫在一審答辯狀中也自認“報案后警方讓把門鎖上,不要出屋,答辯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動”。一審判決認定劉鑫在案發時鎖閉公寓房門的事實正確。
關于劉鑫在案發時對江歌受到傷害是否知情。經查,劉鑫第一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顯示,劉鑫喊道:“但是姐姐現在危險”“姐姐倒下了,快點”。在劉鑫第二次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電話錄音中,劉鑫說道:“現在情況很糟,拜托快點,另外拜托救護車也叫一下”“姐姐危險”“姐姐在外面發出奇怪的聲音”。劉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國檢方陳述稱:“是我進入家中幾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關的門外傳來‘啊’的尖叫聲,那個聲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鄰居向日本國警方報警錄音記錄顯示,報警人稱“我家對面房間有女人的慘叫”“有個人氣喘的聲音”。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公寓門外發生嚴重爭執和沖突,一審判決認定案發時劉鑫知道江歌受到傷害正確。
關于江歌是否謊稱劉鑫懷孕向陳世峰索要了10萬日元,陳世峰蓄謀行兇的對象是否為江歌。陳世峰在日本國刑事訴訟中索要墮胎費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而且在案無證據證明陳世峰行兇對象為江歌。二審中,劉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主張成立,法院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定陳世峰蓄謀的行兇對象為劉鑫正確。
案件回顧:
據大象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留學日本的女生江歌,在住所門口被閨蜜劉暖曦前男友陳世峰殺害。
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歌母親江秋蓮認為,對于女兒江歌的悲劇,劉暖曦有責任。
2019年10月,江秋蓮以生命權侵權為由對劉暖曦提起訴訟,并索賠兩百余萬元。
2021年4月15日,該案件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江秋蓮和兩名律師到場參加庭審。原告向被告索賠金額從此前的203萬余元增至207萬余元,劉鑫方面僅有代理律師胡貴云出席。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書上認定劉鑫具有明顯過錯,判令賠償江秋蓮69.6萬元。之后,劉暖曦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希望法院可以將案件發回重審,或者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12月30日,二審宣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