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和前妻感情不和,為避免房產糾紛,53歲那年,岳天將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贈與了女兒岳夕。誰知,6年后,女兒卻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
因和前妻感情不和,為避免房產糾紛,53歲那年,岳天將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贈與了女兒岳夕。誰知,6年后,女兒卻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以低于市場價近一半的價格,低價賣出。附加的條件僅為其父親岳天仍住在房屋之中,需要下家自行驅離。
得知此事后,岳天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判定女兒岳夕與下家金某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目前,本案經一審、二審、再審申請后,已于近日結案。岳天能保留其居住了20多年的房屋嗎?
夫妻感情不和,房產被贈與女兒
這座位于上海閔行區的涉案房屋,是在很久之前,由岳天利用其外祖父的私房動遷補償款和銀行貸款購得的。當時,考慮到岳天所在單位有福利分房制度,為了不影響岳天可能獲得的福利分房資格,一家人商定,以妻子范某父親的名義,購下此房。房屋購下之后,岳天就居住在其中至今。
2013年,岳天與前妻范某出現了感情不和,為了避免發生房產糾紛,經一家人商議之后,這座房屋于2017年被贈與至女兒岳夕名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女兒岳夕未支付任何費用。
盡管房屋的產權被贈與給了女兒,但岳天仍保留了房屋的居住權,他始終居住在這棟房屋之中。這棟房屋,也是他目前階段的唯一住處。
女兒試圖賣掉房屋驅離父親
2019年,女兒岳夕遇到了雙重經濟壓力。一方面,她懷孕了,另一方面,母親范某患上了癌癥。因此,岳夕試圖賣掉房屋,解決眼下的經濟危機。
岳夕認為,父母離婚時,就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父親有存款,有固定工作,足以解決自己的居住問題。作為房屋的所有者,她處置自己名下的財產并無不當。于是,她多次以產權人的名義要求岳天搬離涉案房屋,并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害的訴訟。
在訴求被駁回后,岳夕又以低于市場價120萬遠的價格,將涉案房屋賣給了下家金某等。并在交易過程中,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乙方自愿購買該房屋,自愿承擔勸退和處理現無權占有人即岳天的權利與責任。”
2019年10月,涉案房屋產權被轉移到了金某名下。隨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岳天搬離房屋。同時,岳天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岳夕與金某等的合同無效。
法院:有違公序良俗,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的一審法院認為,完成贈與后,岳夕為涉案房屋的權利人。但在贈與過程中,房屋實體并未移交給岳夕,岳天也并未放棄過對房屋的居住權。因此,岳天仍享有對該房屋的合法居住權。
同時,岳天對岳夕的贈與行為,是基于二人的父女關系而產生的。岳天已在該房屋內居住了20余年,且他處無房。在這種情況下,岳夕應當保障父親岳天對涉案房屋的居住權,其處分權應當收到限制。
現在,岳夕在明知道父親仍居住在房屋內,且他處無房的情況下,仍將受父親贈與的房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明顯損害了岳天的利益。岳夕的出售行為具有惡意,有違公序良俗。
同時下家金某等人在明知該房屋內長期居住著岳天的情況下,仍貪圖低價購買此屋,并在與岳夕簽訂的補充協議中表明自愿承擔勸退岳天的責任。可以證明,下家金某等人并非善意的買受人,他們的行為明顯損害了岳天的利益。
因此,一審法院判定,岳夕與金某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一審后,岳夕等人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認為,岳夕對涉案方式的處分權應受限制,其在涉案房屋買賣過程中存在與下家惡意串通和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金某等人的交易行為存在明顯不合常理之情形。因此,一審法院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隨后,金某等人又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上海高院認為,金某等人在明知岳天居住在房屋之中,未實際看房的情況下,就以低價購入涉案房屋,并起訴要求長期居住在房屋中的岳天搬離,其購買行為并非善意,原審認定并無不妥。因此,金某等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