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7年前,山東省棲霞市蘇家店村村民王好泉因涉嫌投機倒把罪,被棲霞市公安局扣押360余克黃金和700元現金。王好泉說,他被抓第二天便回家了,
27年前,山東省棲霞市蘇家店村村民王好泉因涉嫌投機倒把罪,被棲霞市公安局扣押360余克黃金和700元現金。王好泉說,他被抓第二天便回家了,此后再未接到過關于對該案進一步處理的通知。
2022年8月,王好泉向棲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要求公安機關返還扣押的黃金。
兩個月后,棲霞市公安局以該賠償請求已超兩年的法定時效為由,決定不予賠償。王好泉不服,向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2023年2月10日,王好泉收到了由煙臺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煙臺警方則認為,王好泉的賠償請求并未超過法定時效,責令棲霞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2月14日,棲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局法制大隊尚未收到《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收到后,該局將按照煙臺市公安局的決定辦理。
360余克黃金被扣押超27年,男子申請賠償被拒
今年60歲的王好泉稱,1996年2月7日下午,兩名陌生男子來到他家中,以快過春節需要現金為名,將隨身攜帶的一塊重約101.3克的足赤金塊和三塊共重約474克的含金量55%的金塊(折合足金260.7克)賣給他和同村的另一名村民。雙方完成交易沒多久,棲霞市公安局民警上門將其抓獲,并在另一村民家中搜出所購黃金。隨后,民警手寫了一份《扣押筆錄》,被扣押人處只有王好泉簽字。除黃金外,扣押物還包括“人民幣柒佰元整”。
他說,第二天一早,民警讓其自行回家。此后,他沒有接到過案件進一步處理的通知,黃金和現金也一直被棲霞警方扣押。
2022年8月,王好泉向棲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要求棲霞市公安局返還扣押的黃金。如不能退還黃金原物,則按照對本案做出處理當日的黃金市場價格計算,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棲霞市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經審查,王好泉因涉嫌投機倒把罪于1996年2月7日被棲霞市公安局查獲,其持有的非法收購的一塊重101.3克的足赤金塊、三塊含金量55%的重474克的金塊、700元人民幣被依法扣押,后公安機關將被扣押的黃金變賣,變賣所得上交財政。
棲霞市公安局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是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本案中,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已超法定時效兩年。該局決定不予支持王好泉的賠償請求,對王好泉不予國家賠償。
上級公安機認為未超時效,責令重新做出決定
王好泉對棲霞市公安局做出的決定不服,向煙臺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23年2月7日,煙臺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認為:王好泉向棲霞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的訴訟請求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法定時效。決定責令棲霞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2月14日,棲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該局法制大隊尚未收到《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收到后,該局將按照煙臺市公安局指令辦理。
王好泉委托的代理人、律師張鐵雁介紹,在“賠償請求人請求公安機關返還被扣押黃金”這類案件中,如果公安機關未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或未將處理決定送達被扣押人,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就不存在“賠償請求已超過法定時效”的問題。
張鐵雁舉例介紹,其辦理的“馬光輝5公斤黃金被扣案”中,賠償義務機關——青海省公安局廳就曾以“超時效”等理由拒絕賠償。馬光輝向公安部申請復議后,公安部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決定,責令青海省公安廳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其中,關于是否超過賠償請求時效問題,青海省公安廳認為,該案案發時間為1994年8月,黃金沒收上繳時間為1994年8月27日,具體行政行為已實施完畢,馬光輝2016年6月申請國家賠償已超過2年的賠償請求時效。公安部認為,雖然扣押涉案黃金發生在《國家賠償法》1995 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但青海省公安廳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送達馬光輝,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應當認定馬光輝提出賠償申請適用《國家賠償法》,且未超過賠償請求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