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據中工網報道,汪女士于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9月7日,汪女士通過微信向法定代...
近日,據中工網報道,汪女士于2014年8月1日入職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9月7日,汪女士通過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總提交辭職報告,范總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后汪女士繼續在公司工作。
銀行流水顯示,該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照常支付汪女士工資。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女士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汪女士隨即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公司3個月后同意辭職,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公司又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觀點:公司在3個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女士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超過了用人單位處理勞動者申請離職的合理期間,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據此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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