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名2歲多女童在小區內遭一只黑色羅威納犬襲擊受傷,引發廣泛關注。據奇聞事件報道,17日,女童母親在社交平臺發文...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名2歲多女童在小區內遭一只黑色羅威納犬襲擊受傷,引發廣泛關注。據奇聞事件報道,17日,女童母親在社交平臺發文稱孩子目前昏迷,已轉入華西醫院進行后續治療,“相信我家寶貝是最勇敢的,非常感謝幫助我們的人,謝謝你們”。女童母親表示,孩子在重癥監護室,沒辦法探視所以看不到女兒。
另據奇聞事件報道,有網友發布一段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事發不久后,疑似咬人黑犬逃離小區穿越馬路,受傷女童母親也表示,警方稱已經找到涉事的羅威納犬。
據奇聞事件此前報道,多位來探望孩子的鄰居表示,受傷女童今年2歲11個月,還差20多天滿3歲。事發時,鄧某牽著女兒去上幼兒園,在樓下遭遇黑色犬只攻擊,“狗的體型很大,但毛發很干凈也很肥,應該是家養的。”有網絡聊天記錄稱,肇事犬系兩個年輕女性所養,上述鄰居表示,這都是瞎傳,“物業稱凌晨兩三點看到兩只狗在小區外面轉,見沒進小區就沒管,早上莫名其妙(兩條狗)進了小區。”有業主稱,當日下午,白色犬只已被其主人領回,“是旁邊另一個小區的。”
該事件也引發網友對于惡犬行兇傷人,犬主人如何擔責的討論。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在接受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采訪時表示,飼養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或者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民法典有明確規定。同時民法典也規定,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視情況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但是民法典還規定,如果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對于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侵權,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現在很多城市都有禁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規定,如果事發地傷人犬屬于禁養犬,犬主人肯定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趙三平說,侵權責任屬于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很多網友關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責任?畢竟民事責任對于某些行為惡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輕了。趙三平表示,一般情況下,犬傷人的,哪怕導致了嚴重傷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證明犬主人主觀上具有縱犬傷人的故意或者具有嚴重的過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這個要視具體違法情況而定。
所謂縱犬傷人,就是指犬傷人的行為是受到了主人的驅使或指揮。這種時候,動物就成了用來犯罪的工具,導致嚴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責任。此外,如果能夠證實飼養犬曾經發生過甚至多次發生咬人的情況,犬主人仍然不對犬加以約束,甚至持放任態度的,造成他人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責。但即便追究了刑責,也不會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查詢發現,此前曾有過追究犬主人刑責的判例。
根據媒體報道,今年,大慶市林甸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犬傷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飼養人李某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7月,李某家中飼養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廠外后,將人咬傷致死。據調查,李某家中飼養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發生過咬人事件,公安機關已責令李某對該三只烈性犬進行處理。但被告人李某因愛犬而沒有及時處理,也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導致犬只再次將人咬傷,并致人死亡。法院認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飼養犬只,導致他人死亡,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同時,對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適用禁止令,禁止其飼養烈性犬只。
幾年前發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飼養的是烈性犬,曾經咬傷過多名被害人,帶犬外出時仍未套狗鏈、未盡看管義務,輕信自己能夠制止犬傷人的行為,導致犬又咬傷了一名被害人,致重傷二級,給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法院認為,胡某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后果,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構成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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