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山西大同大成雙語學校發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公眾關注。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布通報稱,經查,大同市大成雙語...
近日,山西大同大成雙語學校發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公眾關注。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布通報稱,經查,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
通報還稱,對欺凌者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對欺凌者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責令大成雙語學校立即整頓、限期整改;解除許某的校長職務,辭退副校長兼小學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白某某、涉事班級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師侯某。
那么,“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的處罰是否過輕?為何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監護人要承擔哪些責任?如何避免校園欺凌?記者采訪了律師以及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專家。
焦點一:對欺凌者的處罰輕了?
上述通報稱,因趙某某、晉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任何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都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于免于刑事處罰的,法律也只能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加以管教;確有必要的,會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個矯治教育的時間不會太長。
他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相關地方性法規。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對實施欺凌的同學可以采取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等措施,以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行為。
付建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由于此次事件較為惡劣,所以激起了大家對“處罰”輕重的討論。
焦點二:為何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
9月26日,有媒體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了解到,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山西省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62條,針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園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
在付建看來,《條例》確定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具有合理性。作為一校之長,校長負有對學校內部的治安管理責任、學生安全保障責任和人員管理責任,將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不僅能督促其履行職責、加強管理,還能確定責任承擔,明確責任歸屬,問責有據。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名譽理事長宗春山表示,校園欺凌通常發生在學校,即使欺凌發生在校外,參與主體仍是該校學生,而校長作為家長監護責任的委托人,理應擔負責任。
焦點三:監護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上述通報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華中師范大學心理學教授鄭曉邊表示,經過多年研究,家庭教育狀況與兒童的問題行為有著密切關系,不良的親子關系,以及父母對兒童的放縱、要求低都會導致問題行為的發生。因此,家長要認真學習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和相關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推進家庭教育發展,營造互相理解、信任、尊重的家庭氛圍,促進兒童全面成長。
付建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另外,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付建表示,校園欺凌事件,一般首先會對施暴者及其家屬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施暴者是未成年人的,會責令家屬嚴加管教,受害者可以選擇和施暴者家屬和解,接受賠禮道歉和合理賠償,也可以選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焦點四:如何避免校園欺凌?
宗春山認為,校園欺凌是在全世界范圍內都備受關注的話題。校園欺凌往往具有一定隱蔽性,通常被欺凌者是恐懼的、膽怯的,不會主動向家長或老師報告,這也導致傷害進一步加重。
“教育工作者一定要正確認識校園欺凌,不要認為孩子們爭吵、打架才是欺凌,應該關心、重視孩子的行為習慣和心理健康。”宗春山說,當學校發現有欺凌行為時,不要忽視和遮掩,要積極解決,防止傷害進一步加深。另外,在法律制度層面,要逐漸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學校實際情況相結合,形成家庭、學校、社會共育的系統,從而促使孩子健康發展。
付建指出,目前我國已經構建了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中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實現民事、行政和刑事銜接。但是,法律規范不是萬能藥,不是說法律規范制定了,犯罪就不會發生,未成年人的保護就能落實。對于校園欺凌問題的解決不能寄希望于通過事后的懲戒,而是要在事前進行積極預防,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學生和家長的意識。
付建認為,應建立健全校園欺凌事件的報告和處理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加強學校和家庭的合作,共同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學生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正,幫助他們認識錯誤和改正行為。同時,社會各界也應當共同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參與的氛圍,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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