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互聯網的飛速發(fā)展,讓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邊界越發(fā)的模糊。比如用人單位領導要求員工就算下班了也要時刻關注微信,若群里看到有人問問題就回
互聯網的飛速發(fā)展,讓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邊界越發(fā)的模糊。比如用人單位領導要求員工就算下班了也要時刻關注微信,若群里看到有人問問題就回復下客戶所需信息。
相信這種事在現實中已經很常見了,員工只好說“好的,收到”,然后按照要求照做,那么下班后微信回復客戶消息到底算不算加班呢?我們來看以下案例。
據媒體報道,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李小美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后因加班問題,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
李小美稱其經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軟件與客戶及員工溝通,公司應向其支付加班費。公司認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時,主要負責在客戶群中回答客戶偶爾提出的問題,并非加班。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獲得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李小美利用社交軟件工作已經超出簡單溝通范疇,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別于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費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