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7月18日,在無錫做生意的吳先生收到了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作出的撤案決定書。決定書稱,我局辦理的無錫梁溪東嶺錫上工地被盜竊電纜
7月18日,在無錫做生意的吳先生收到了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作出的撤案決定書。決定書稱,“我局辦理的無錫梁溪東嶺錫上工地被盜竊電纜線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jù)《刑訴法》第163條之規(guī)定,決定撤銷此案。”
面對這一結(jié)果,吳先生感到無奈。據(jù)他介紹,2021年6月,他懷疑其在無錫的項目工地部分建材被盜,價值逾八十萬元。同年6月21日,吳先生向無錫市梁溪分局崇安寺派出所報案。在該派出所副所長周某暗示下,吳先生分三次送給其5萬元后,方才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26日,吳先生又在派出所停車場送給周某10萬元,但之后案件仍無進展。
2022年4月,吳先生向無錫市紀委監(jiān)委舉報警方辦案不力,此后周某接受調(diào)查。關(guān)于吳先生所述送給周某15萬一事,尚待紀檢部門查證定性。
不過,江蘇廣電總臺《政風熱線》節(jié)目2022年11月曾報道吳先生這起“蹊蹺的盜竊案”,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胡某在節(jié)目中表示,一方面對周副所長違紀案件進行查處,另一方面對“盜竊”案組織專案班子,抓緊辦理,查清案件。此外,江蘇省公安廳一位副廳長也在節(jié)目中表示,省刑警總隊對該案進行督辦。
經(jīng)過兩年的等待,該案最終因“沒有犯罪事實”被撤案。吳先生表示,接下來會申請第三方鑒定單位出面解釋檢測過程,重新申請現(xiàn)場測量;并與正在無錫梁溪區(qū)開展巡視工作的江蘇省委第十巡視組反映案件情況。
送錢后警方立案
2020年,吳先生從無錫一樓盤項目承接了部分裝飾工程。據(jù)其介紹,因為對手下人比較信任,平常他不怎么具體管材料使用等情況。直到2021年6月,他偶然發(fā)現(xiàn)自己手下人與有競爭關(guān)系的另一工隊的人來往密切,這才起了警惕心。通過查賬對賬,吳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工地上的電線電纜、黃沙水泥、石子管件等80余萬元的建筑裝飾材料對不上賬,懷疑有人內(nèi)外勾結(jié)偷走了這些建材。
2021年6月21日,吳先生以建材失竊為由向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崇安寺派出所報案。報案后,民警將材料保管員指認的所有嫌疑人帶回崇安寺派出所問詢。吳先生介紹,他作為受害者提供了電線電纜沙子水泥等材料到貨的清單發(fā)票依據(jù),材料保管員焦某也進行了指認,以證明購買建材數(shù)量與真實使用建材數(shù)量差距巨大,現(xiàn)場管理人員吳某某、劉某某、羅某、莫某某等人有仿制簽名、制作虛假臺賬、盜竊建材的重大嫌疑。
但此后的一個多月,警方遲遲未予立案。吳先生稱,在此過程中,他感覺崇安寺派出所副所長周某態(tài)度敷衍、百般推脫。后來,在周某的多次暗示下,他分三次送給周5萬元后,方才得以立案。但警方只對電纜線涉嫌被盜進行偵查,吳先生認為也存在被盜情況的水泥沙子管材等建材,未在警方偵查范圍內(nèi)。
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立案告知單顯示,吳先生于“7月22日向我局(報案、控告、舉報)的無錫梁溪東嶺錫上工地被盜竊電纜線一案,經(jīng)我局審查,認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已決定立案。”辦案單位為,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崇安寺派出所。
不過,立案后,案件進展緩慢。為了推動案件,2022年3月26日晚9時,吳先生在派出所停車場再次給周某10萬元現(xiàn)金。但仍無甚效果。
2022年4月,吳先生向無錫市紀委監(jiān)委實名舉報,之后,周某停職接受調(diào)查。
案件久拖無果,吳先生開始向媒體求助。2022年11月,江蘇廣電總臺荔枝新聞“政風熱線”報道了吳先生的遭遇。在接受荔枝新聞采訪時,吳先生講述了該案報案立案情況,“警察表示要交朋友才能立案”,但案件仍進展緩慢。隨后,無錫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長在節(jié)目連線中表示,周某在這起案件中有涉嫌違法違紀的情況,正在接受梁溪區(qū)紀委監(jiān)委調(diào)查。該副局長表示,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責成督查支隊進行了核查,初步查實是這個情況。該案已提級調(diào)查,現(xiàn)在由梁溪分局刑警大隊調(diào)查該案。
同時,江蘇省公安廳一位副廳長也在節(jié)目中表示,警方絕不能以各種借口拖案不查,對于吳先生反映的案件,省廳將責成刑警總隊對案件進行督辦。
今年6月初,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曾聯(lián)系到無錫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對方說,無錫市梁溪分局崇安寺派出所主管刑偵副所長周某,的確是因吳先生實名舉報收受15萬元被調(diào)查停職,后期針對他的處理將會公布。
立案兩年后撤案
2023年6月初,吳先生接到辦案人員口頭告知,說該案準備作撤案處理。辦案人員給出的撤案理由是,經(jīng)過第三方公司檢測,依據(jù)設計圖紙核算以及調(diào)查跟吳先生同一工地、不同樓層的施工使用材料進行比對后,發(fā)現(xiàn)材料所差不多,也就是工地沒有建材被盜的情況。
吳先生遂再次向媒體求助。據(jù)《華商報》報道,一名警方工作人員表示,就是基于以上理由,判定撤案。該工作人員介紹,對于此案件他們非常重視。為此,還專門到涉案單位及人員駐地西安、寶雞等地進行了調(diào)查。同時也發(fā)現(xiàn),吳先生在管理公司時比較松散,項目庫管員竟是吳先生在西安經(jīng)常去加油時認識的加油員。
對此,吳先生承認他基于對手下人信任,才對工地管理有疏忽大意之處。吳先生表示,庫管員焦某起初作為證人,指認了多名嫌疑人,但后來焦某翻供了,目前也聯(lián)系不到焦某。
據(jù)《南國早報》報道,無錫市公安局新聞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焦某后來坦白自己之前說的不實。警方也經(jīng)過詳細調(diào)查,確定吳先生工地上的建材損耗在正常范圍內(nèi),并不存在被盜的現(xiàn)象。
曾被焦某指控涉嫌盜竊的兩名員工吳某、劉某也否認盜竊建材。吳某稱,2021年1月他就從工地辭職了,事發(fā)時并不在無錫。2021年11月,有警察將他帶到無錫一個看守所待了一個月。對于是否參與盜竊,吳某說:“如果我做了什么,警察查了這么久會一點都查不到?”劉某稱,他曾到派出所做過筆錄,但對失竊一事并不知情。
對于吳某被拘留一個月的問題,無錫警方表示,吳某被指認,作為嫌疑人,對他采取一個月強制措施,系正常流程。但后來查實吳某沒有盜竊行為,就把他放了。
今年7月18日,吳先生收到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作出的撤案決定書。決定書稱,“我局辦理的無錫梁溪東嶺錫上工地被盜竊電纜線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jù)《刑訴法》第163條之規(guī)定,決定撤銷此案。”
7月19日,吳先生收到用掛號信寄來的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鑒定意見通知書。通知書稱,該局聘請有關(guān)人員,對無錫市銀輝中心B棟公寓及辦公部分電線進行了工程量鑒定,鑒定意見是吳先生所涉工程電線總用量為428841.13米,以上電線工程量不包括相關(guān)損耗。
吳先生說,鑒定意見上包括他和另一工隊的工程量,其中涉及他的工程量為175174.18米。他當初購買的電線總量將近20萬米,他理解鑒定意見的意思是,除去損耗等,不存在電線批量被盜的情形。
兩年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兩年后“沒有犯罪事實”,吳先生對這一結(jié)果難以接受。他表示,接下來會申請第三方鑒定單位出面解釋檢測過程,重新申請現(xiàn)場測量;并與正在無錫梁溪區(qū)開展巡視工作的江蘇省委第十巡視組積極溝通,反映案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