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河南南陽。有網友發視頻稱自己因挪車糾紛遭到一對公職人員夫妻辱罵毆打,導致腹中胎兒流產。丈夫在與對方撕打中將對方打傷。事后丈夫
近日,河南南陽。有網友發視頻稱自己因挪車糾紛遭到一對公職人員夫妻辱罵毆打,導致腹中胎兒流產。丈夫在與對方撕打中將對方打傷。事后丈夫被警方逮捕,對方還要求賠償,否則就將其丈夫送進監獄。
據發布視頻的劉女士稱,事發當日,她和丈夫將車子停在樓下巷子的一側,正當他們收拾車內物品時,一對看起來50多歲的男女走過來問劉女士他們是租戶還是住戶。
當劉女士回答是租戶后,對方便質問為什么前幾天讓挪車沒有挪,然后又破口大罵,說一個租戶牛什么牛。
劉女士這才想起,前幾天接到一個電話讓她挪車。由于平時大家的車都停在巷子的一側,并不影響另一側通行,并且當時人在外地,因此就在電話中向對方進行了解釋。
這時兩人中的女的上來就給劉女士一耳光,劉女士丈夫見狀,急忙上前阻止,并說這是孕婦。然而對方依舊沒有停手,不斷推搡,隨后雙方便扭打在一起。
在這個過程中,劉女士對被方女的用膝蓋頂了肚子壓在地上,而后劉女士又翻身將對方壓在了地上。其丈夫也和對方男子廝打在了一起。后來,對方又喊來了五六個人,劉女士也趁機打了電話報警。
在警方趕到后,對方就離開了,而此時劉女士發現下身已經開始出血,于是撥打了急救電話,但到醫院的第三天,胎兒還是流產了。
然而禍不單行,劉女士和丈夫還沒從失去胎兒的悲傷中走出來,其丈夫又被警方逮捕。說丈夫把對方男的鼻骨打斷了,構成故意傷害罪了。
劉女士稱,對方把自己胎兒都打掉了,但警方讓她證明胎兒流產是被對方毆打所致,讓其做司法鑒定。不過此時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胎兒流產后在醫院就已經處理掉了,沒有胎盤,根本做不了司法鑒定。
隨后,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對方要求劉女士賠錢,否則就讓劉女士丈夫坐牢。而劉女士此時還未從失去孩子的悲痛中走出來,又遇到對方索賠,頓時感覺心力交瘁,最后表示頂多雙方互不追究,索賠也不能接受。但對方并未同意。
后來劉女士才得知,對方夫妻兩人分別是縣電業局和鹽業局的公職人員。隨后記者聯系相關部門核實情況,工作人員表示要核實后回復,但卻一直沒有下文。隨后劉女士聽說這對夫妻也受到了單位的處分。
劉女士因為在外地,沒能挪車,卻被也有不對之處,但因此就上前打人,這也太蠻橫了。而且打人前還要先問下是住戶還是租戶,這明顯專挑老實人、外地人欺負啊。網友說,這種做法看起來就很“公職人員”。
劉女士認為明明是對方先動的手,被打后她當場下身就流血了,去醫院后胎兒就流產了,這么明顯為何還要做司法鑒定,如果要做司法鑒定為何不提前告知?而且當時警方都佩戴有執法記錄儀,這些難道也不能成為證據嗎?自己被打,丈夫還手打傷了對方,最后還被逮捕,還要賠錢,這讓人無法接受。
慶余聊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劉女士流產確系對方毆打所致,那么按照司法鑒定標準,這將達到重傷二級。應該判處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但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劉女士胎兒流產與被對方毆打有因果關系?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對方有毆打劉女士,但卻不足以證明胎兒流產是被對方毆打所致。沒有胎盤做司法鑒定,證據就不夠充分。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不過本事件中,能證明劉女士被對方毆打并當場流血,有醫院診斷證明,個人認為這些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表明胎兒流產與劉女士被毆打有直接因果關系。
即使警方認為以上證據不足以形成證據鏈,但對方二人毆打劉女士是既定事實,這也是違法行為,雖然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但至少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而對于劉女士丈夫毆打對方男子致其鼻骨斷裂一事,在我看來更像是正當防衛,而不是互毆。從目前媒體報道的警方的定罪來看,這甚至都算不上互毆,而是劉女士丈夫單方面毆打對方。
關于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要證明劉女士丈夫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就要看其和對方男子廝打時,對方是否已經停止了不法侵害后。
根據前文劉女士的描述,她是在被對方女子頂住肚子壓在地上后又翻身將對方壓在地上。由此可知,在劉女士丈夫與對方廝打之時,劉女士已經控制住了對方女子,至少此時對方對劉女士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了。
而劉女士丈夫和對方男子的廝打,需要看是誰先動的手,才能更好的定性。如果是劉女士丈夫先動的手,那么就很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如果是對方先動的手,則屬于被動還手,由此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就有失偏頗,頂多算是防衛過當。
不管怎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因為挪車糾紛,而先動手的卻是對方。作為已經50多歲了的國家公職人員,做事還如此沖動,或許真的是平時囂張跋扈慣了,看來公職人員的素質建設還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