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球場被廣場舞愛好者占用引發的爭執并不鮮見但打球者和跳舞者發生碰撞受傷怎么擔責?近日,湖南邵陽大祥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球場被廣場舞愛好者占用
引發的爭執并不鮮見
但打球者和跳舞者發生碰撞受傷
怎么擔責?
近日,湖南邵陽大祥區人民法院
發布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據了解,67歲的咼某系某大學職工的家屬,某天晚8點,她與其他老人一起在該大學籃球場上跳廣場舞。
20歲的施某系該大學學生,當晚他按學校安排在老師的組織下在同一個籃球場上體育課。
在籃球訓練過程中,籃球砸筐彈出后落至老人跳舞場地邊緣,并繼續往跳舞場地內彈去,施某向籃球的運動方向追逐并嘗試抓住籃球,但未控制住球而脫手,施某再次追球時不慎將咼某撞倒,造成咼某受傷。
經鑒定,咼某左側股骨脛骨折,為九級傷殘。咼某將施某和該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余萬元。
法院:被撞傷者承擔60%責任
鬧上法庭后,大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咼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籃球場系體育訓練競技場所,并非休閑娛樂活動場地,當有學生上籃球體育課時應主動避讓離開籃球場,但咼某忽視對抗性籃球運動訓練的危險性,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仍然選擇繼續在籃球場上跳廣場舞,應當視其為自甘冒險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其自身應承擔60%責任。
該大學系學校體育場地的建設者和管理者,當發現訓練場地被老人占用時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勸離,勸離無效時應通知相關安全管理工作部門及時排除妨礙。該大學放任老人繼續在籃球場內跳廣場舞,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責任,賠償6萬余元。
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籃球訓練前已知道籃球場的部分場地被咼某等老人占用跳廣場舞。籃球經過落地緩沖后再次彈跳,即使彈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險性一般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時,不顧老人被沖撞的風險,仍隨籃球運動意欲控球,以至將咼某撞倒。因此,施某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10%責任,賠償2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表示,對于雙方都存在過錯而導致損失的行為,須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則。
記者注意到,由廣場舞占校園引發的“沖突”并非首次出現——
對此,法院提醒,廣場舞愛好者應合理規劃活動區域和時間,控制音響音量,保護好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共同營造和諧文明的生活環境。